2015年7月6日,中機中心發(fā)布了中機函【2015】200號文,對申報《公告》的危險品罐箱骨架運輸半掛車產品提出下列補充要求:
一、技術要求
1、運送危險品罐箱的骨架式半掛車產品,其名稱應為危險品罐箱骨架運輸半掛車,未標明為危險品罐箱骨架運輸半掛車的產品,不允許裝載危險品罐箱。
2、危險品罐箱骨架運輸半掛車應在《公告》其他欄內注明罐箱尺寸(10/20/30/40英尺),以及罐箱裝運的危險品類別(分為非劇毒化學品及爆炸品/劇毒化學品/爆炸品三類)。
3、危險品罐箱骨架運輸半掛車不允許裝載規(guī)格為10英尺以上的劇毒化學品罐箱,不允許裝載規(guī)格為20英尺以上的爆炸品罐箱。
4、危險品罐箱骨架運輸半掛車只能采用危險品牽引車運輸。
5、危險品罐箱骨架運輸半掛車應按照GB13392-2005要求懸掛危險品標志牌。
6、生產企業(yè)隨危險品罐箱骨架運輸半掛車配發(fā)的車輛合格證應注明裝載的罐箱尺寸和危險品類別。
二、《公告》產品的申報與整改
新申報《公告》產品即日起執(zhí)行。《公告》內已暫停的危險品罐箱骨架運輸半掛車產品,應按上述要求進行整改。在《公告》其他欄中補充填報要求的相關參數(shù)后,可通過《公告》暫停恢復系統(tǒng)申報恢復產品。對于懸掛危險品標志牌的要求,企業(yè)應于2015年10月1日前補充上傳產品后部照片。逾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將暫?;虺蜂N其產品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