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檢測管理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組織專家評審,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檢測機構從事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業(yè)務,并且向社會公布檢測機構名單:
?。ㄒ唬┤〉孟鄳膶嶒炇屹Y質(zhì)認定(計量認證)和實驗室認可證書,并且認可的技術能力范圍涵蓋本辦法規(guī)定的相關技術標準;
?。ǘ┚哂袑嵤┑缆愤\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工作的檢驗員、試驗車輛駕駛員和技術負責人等專業(yè)人員,以及儀器設備管理員、質(zhì)量負責人等管理人員;
(三)具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規(guī)范要求的燃油流量計、速度分析儀、車輛稱重設備。相關設備應當通過計量檢定或者校準;
?。ㄋ模┚哂蟹系缆愤\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規(guī)范要求的試驗道路。試驗道路應當為平直路,用瀝青或者混凝土鋪裝,長度不小于2公里,寬度不小于8米,縱向坡度在0.1%以內(nèi),且路面應當清潔、平坦。租用試驗道路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五)具有健全的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檢測質(zhì)量控制制度、文件資料管理制度、檢測人員管理制度、儀器設備管理制度等。
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機構專家評審組由節(jié)能中心的專家、汽車產(chǎn)業(yè)主管部門委派的專家、有關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的專家以及檢測機構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部門的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不得少于5人。
第七條車輛生產(chǎn)企業(yè)可以自愿選擇經(jīng)交通運輸部公布的檢測機構進行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
第八條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程序和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開展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工作,提供科學、公正、及時、有效的檢測服務。
第九條檢測機構不得將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業(yè)務委托至第三方。
第十條檢測機構應當如實記錄檢測結果和車輛核查結果,據(jù)實出具統(tǒng)一要求的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報告。
第十一條檢測機構應當將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過程的原始記錄和檢測報告存檔,檔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十二條檢測機構應當對所出具的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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